印发《关于党员干部使用因私护照
出国(境)的工作意见》的通知
各镇(街道)、市直副处以上单位党组织:
经市委研究同意,现将《关于党员干部使用因私护照出国(境)的工作意见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:《东莞市党员干部出国(境)领用证照审批表(式样)》
市委组织部
2005年12月29日
关于党员干部使用因私护照
出国(境)的工作意见
近年来,随着出国(境)政策的放宽,党员干部持因私护照出国人数逐渐增加,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利用休假持因私护照出国(境)旅游也相继增多。为进一步健全制度,堵塞漏洞,加大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力度,现结合出国(境)证件的集中管理,就党员干部使用因私护照出国(境)的范围、审批以及管理等方面,提出如下工作意见:
一、因私护照使用的范围
党员干部除因考察、招商等公务活动出国的,如探亲、访友、继承财产、旅游等,应使用因私护照。
二、因私护照使用的审批
党员干部使用因私护照出国(境)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实行分级审批。市直副处级以上干部、镇(街道)党政班子成员原则上每年只能持因私护照出国一次。
(一)省管干部使用因私护照出国(境),按照粤组字[1994]3号文规定,报省委组织部审批;
(二)市直单位正职以及镇(街道)党委书记、镇长(办事处主任)由市委组织部初审同意后,报市委书记或市长审批。除此以外的市直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、镇(街道)班子成员使用因私护照出国(境),由本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副职领导提出初审意见后,报市委组织部审批;
(三)市直单位正科级以下(含正科级)、镇(街道)班子成员以外的干部使用因私护照出国(境),由所在单位审批。各单位要切实做好登记工作,每年定期将本单位党员干部使用因私护照出国(境)情况报市委组织部。
三、因私护照的日常管理
(一)要集中保管因私护照
党员干部要严格按照东组通[2005]31号文规定,把因私护照交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。使用因私护照出国(境)回来后,一个星期内要将因私护照交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。
(二)要凭审批手续领用因私护照
党员干部使用因私护照出国(境),要填写《东莞市党员干部出国(境)领用证照审批表》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经批准后凭《东莞市党员干部出国(境)领用证照审批表》到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因私护照。
(三)要执行回执单制度
市直单位处级以上干部、镇(街道)班子成员以及财政、政法部门工作人员使用因私护照出国(境)回来一个星期内,要填写《出国(境)回执单》交组织人事部门登记存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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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5年12月30日印发 |
(共印160份)
东莞市党员干部出国(境)领用证照审批表(式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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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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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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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 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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级 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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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国(境)原因及具体行程安排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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拟出国(境)
时 间 |
从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,共_____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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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意见 |
负责人签名(盖章):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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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人事部门
意见 |
审核人签名(盖章):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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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领导意见 |
领导签名:
年 月 日 |